政策动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26 常政办发〔20132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全省加强盐业市场监管的部署要求,切实完善我市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食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受利益驱动,非法经营食盐、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等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我市情况来看,全市盐业市场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少数制盐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一些持证工业盐零售户超范围经营,私盐隐患仍然存在;少数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用工业盐冒充食盐加工食品现象依然发生;区域内工业盐产能和实际生产量占有较大份额,盐业市场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科学发展、和谐惠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我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认真贯彻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加强食盐监管的各项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不发生“源头性”、“系统性”食盐安全事件,确保我市盐业市场稳定有序,全面提高食盐安全保障工作水平。
二、认真落实强化盐业市场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
当前,我市强化盐业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工业盐生产及工业副产盐的管理,防范系统性、源头性食盐安全风险;完善对食盐市场的监管,防止非食用盐、不合格食盐流入食盐市场;清理无证照工业盐经营单位和个人,规范持证工业盐零售单位经营行为;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源头;严查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涉盐大案、要案,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秩序稳定,保障食盐市场安全。
(一)加强食盐市场监管。盐务部门要重点围绕保障全市合格碘盐的供应和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日常市场巡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盐业市场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工商、卫生等执法部门在市场检查和阶段性市场整治过程中,要将食盐市场情况一并列入检查重点,加大对食品流通、生产、餐饮等环节食盐抽检力度,重点对餐饮环节的食盐购进实行索证索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质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用盐情况的监管,督促其采购合格碘盐原料,从严查处采购、使用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制盐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立即依法查处。
(二)加强工业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一是加强盐业生产环节的监管。新建制盐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办理。对违反规定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制盐的企业进行清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制盐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盐务局报省盐务局出具认定意见,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二是加强工业盐流通监管。工商部门在新申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好工业盐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盐务部门要加强工业盐经营管理,对销售大宗量工业盐、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双方,均实行销售备案制度。对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而运输、销售大宗量工业盐的行为,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加强监管。实行工业盐运输备案制度,由工业盐生产企业凭销售合同到市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三是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对将工业盐直接或者间接销售到食盐市场的由盐务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对将工业盐用于制售假冒小包装食盐,为制假团伙提供原料达到规定量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依法从重打击;盐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在途工业盐的运输备案手续进行查验。
(三)加强工业副产盐的监管。各相关地区要加强对区域内工业副产盐的管理,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从源头上防止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危及食盐安全。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第5号)精神,对现有的工业副产盐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相关企业应到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明确定性,对符合要求的副产盐纳入工业盐管理范围。环保部门应根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界定意见,对不能纳入工业盐管理的副产盐要求相关企业按固废管理要求进行处理。盐务部门要对工业副产盐企业的销售流向、数量、运输方式、购买单位、买入数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对购买单位的买入数量、库存、使用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严防流入食盐市场。为有效保障我市盐业市场稳定有序,工业副产盐实行点到点全程监管处理,不得通过贸易公司转手销售,具体监管处置办法由市盐务局制定并实施。
(四)加强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结合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加大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市食盐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违法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对食盐违法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用于餐饮、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当地媒体曝光,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保证我市盐业市场长期安全稳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宣传非食用盐、不合格食盐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要进一步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加强盐业法制宣传以及科学补碘、食盐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食盐安全意识。盐务部门要主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建立健全强化盐业市场管理的分工协作机制
盐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职责明确,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经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新建制盐和可能产生工业副产盐的项目审批要会同环保、盐务部门共同审查,对副产盐的处理达到工业盐标准方可批准。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盐务部门,负责加大对盐产品运输手续的查验力度,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及时移交盐务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商务部门按照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的要求,关注食盐市场供应情况,采取各种形式,配合盐务部门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保证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卫生部门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盐使用情况的监管,协助盐务部门查处餐饮服务行业将非食用盐当作食盐使用的违法行为。负责碘盐含碘量监测,协同盐务部门开展碘盐科普宣传,引导群众科学使用碘盐。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环保部门配合盐务部门,负责对用工业副产盐制成工业盐,包括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废液加工制造的工业盐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审批把关,加强对利用危险废物制造工业盐综合利用企业的执法检查,对未经环保审批进行非法生产工业盐副产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与盐务部门配合,负责加大对食品加工行业用盐的监督检查,防止以非食用盐作为食盐添加使用。
盐务部门按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盐业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分工工作,同时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各类工业盐销售、运输备案制度,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在途工业盐的运输备案手续进行查验。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谐惠民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把我市的食盐安全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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