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工信部首次确认将取消食盐专营 实现自主经营

 新盐改方案含六大内容:废专营 建食盐储备体系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内容包括六部分:一是盐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二是取消食盐专营、许可经营制度后实行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三是健全食盐储备体系,确保食盐安全供应;四是加快盐业体制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五是健全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盐;六是强化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按照方案规定,从2016年起废止食盐专营,允许现有的食盐定点企业进入市场,允许食盐流通生产企业跨区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小工业盐等其他用盐的经营。

  盐业“独家”专营之痛:六次改革无疾而终

  目前,我国只有烟草和食盐是专营体制,按计划统购统销。在食盐行业中,中盐及旗下各级盐业公司既是管理者,又参与经营。

  据媒体报道,早在2000年,盐改调研已经展开,且于2002年形成草案。但由于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撤销,改革搁浅。2005年,国家发改委提出要制定盐业改革方案,调研到2007年形成草案。但后来,对于盐业的管理由发改委移交至工信部,盐改工作再度遭遇搁浅。

  中盐协会理事长董志华曾公开表示,这些方案由于各种原因都停下来了,其中中盐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得2009年盐业体制改革小组提出的方案暂时停下来,“给盐业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董志华曾任中盐集团董事长。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也告诉记者,关于取消食盐专营的讨论持续多年。但迟迟未出现的原因,一个是对食盐安全性的考虑,另外就是利益既得者的阻挠。

  徐州一老板跨区用盐被罚5000 因不认罪罚款暴涨

  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被罚了5000元。盐是真的,只是因为跨区域用盐。10月31日,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定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因之前老陈拒不接受,该局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知识

  食盐专营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盐的专营(或专卖)在中国始于26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

  历史上,齐国的丞相管仲主张,海滨产盐之国,可以计口授盐。当时盐的生产,政府和百姓都可以煮海为盐,而运销,分配、进出口归国家管理,零售归商。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因为此前生产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各省,该管理办法早已名存实亡。此次废止该办法,正是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避免重复和过度审批。盐业专营的体制并没有改变。

  2014年11月,中国盐业协会披露,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方案的核心为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具体措施

  中国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5]

  国外

  许多国家对盐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制度。其一是实行专卖制,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专卖机构或指定机构对盐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管理,国家定价,法规健全,如土耳其、瑞士及缅甸等国。其二是垄断性产销制,具有专营或专卖性质,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其三是由一个大公司或几个公司组成联合体形式的产销统一经营,如一些实行市场经济自由化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美国等。美国产销一制,盐厂生产,公司经营,有6家公司负责销售,各公司与用户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再向所属盐厂下达生产计划,产、销保持绝对均衡,比我国的计划管理还要严厉。中外之间虽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习俗均有差异,但对盐实行严格的专卖计划管理则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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