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工业盐管理的政策变迁

   1995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872号文)明确规定,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由按计划分配改为供需双方合同订货。

  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表示,地方政府规章与1872号文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批复》中指出,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中表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规定行政处罚。

  2011年工信部发文重申,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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